杏耀平台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杏耀平台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上電保〔20216號)已經2021615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四章  出入口管理

第五章  人員與非機動車輛管理

第六章  機動車管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處置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科研秩序,保障學校道路安全暢通及師生員工人身安全,避免或減少校園交通事故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範圍包括:

學校區域內的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進出口、車輛停放場所和學校所屬的其他與交通安全有關的場所的管理。

對於所有在學校區域內進行的交通有關行為的管理。

對於在學校區域內進出、行駛、停放的各類車輛(含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下同)的管理。

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和車輛安全管理實行“依法依規、以人為本、遵章守紀、協同治理”的方針,結合指引、管理、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手段進行管控。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保衛處負責,全校各部門應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保衛處作為負責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應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積極宣傳校園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各項規章製度,普及交通安全知識;

(二)總體部署和規劃校內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停車位、設置標誌標牌等;

(三)負責學校各出入口管理,審批並核驗各類人員及車輛進出校園事宜;

(四)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各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及本部門車輛管理工作;

(五)負責校內各類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六)糾正各類車輛違規行為,並按本規定進行處理;

(七)配合和協助公安部門對發生在學校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第五條 學校各部門、相關服務單位應當配合和協助保衛處開展校園道路交通管理,並負責對本部門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六條 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破壞校內道路,不得遮擋、移動或損壞各類道路交通設施。

第七條 未經保衛處批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在校內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設攤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秩序的行為,不得擅自在校內道路上設置障礙堵塞交通。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行為的,由保衛處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在校園道路上開挖、封閉或占用校園道路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在實施此等行為的前五個工作日,將開挖、封閉或占用道路的地點、時間、期限等以書面形式上報至保衛處,經會商後方可實施。對於未經許可自行開挖、封閉或占用校園道路的,保衛處有權要求暫時性停工。

第九條 經會商後獲得許可的施工行為,須在開挖、封閉或占用路段劃出安全隔離區域並設立醒目的告示牌和安全標誌。施工期間相應的校內主管部門(或建設部門)應當對施工期間的道路交通安全負責,並指派安全員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施工任務結束後應立即修復路面,清除路障並消除隱患,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四章 出入口管理

第十條 校園出入口由保衛處及安保服務單位進行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隨意更改。

第十一條 凡經校園出入口通行的車輛、行人應當聽從門衛指揮,禁止非法闖入、阻塞出入口或擾亂交通秩序。車輛出入校門時最高時速為5公裏/小時。

第十二條 各類車輛應當由指定出入口進出,不得破壞閘機、門禁等設施設備。

 

第五章 人員與非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本校師生應自覺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出入校門應走人行道閘,必要時主動出示工作證、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配合安保人員核查。

第十四條 因工作、學習、來訪等其他原因入校的校外人員,應提前報備入校信息並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出入校門時應主動配合身份核驗、登記個人信息後方可入校。

第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包括但不限於自行車、電瓶車等)進出校門應下車推行,主動接受安保人員的核驗或詢問。禁止無牌無證的非機動車及校外共享單車進入校園。

第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時,請嚴格遵守《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雙手脫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危險及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非機動車、校內共享單車應停放至學校指定的停車區域,不得亂停亂放。禁止在室內、消防通道、綠化地、樓梯口停放。電瓶車禁止在樓宇內停放及充電,嚴禁飛線充電。

第十八條 行人在校園內應走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進行有礙交通秩序的活動,無人行道的道路應靠右側路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時,應確認安全後再通行,有橫道線的應走橫道線。

第十九條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進行輪滑、滑板等可能引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二十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殘障人士或嚴重受傷後行動不便者在校園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的委托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陪同。

 

第六章 機動車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校內機動車(本校在職在編教職工車輛、學校公務車)和允許通行的本校服務單位車輛進出校園必須服從安保人員管理並在車窗醒目位置放置相應的校內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校外機動車因工作或業務需要需臨時進校的,需在“上電武保”微信服務號進行線上申請,由相應部門負責人審批,保衛處備案後方可進校。外來大型客車(核定載客人數大於或等於20人的載客汽車)進入校園須提前向保衛處報備,由保衛處確定行駛路線並在指定區域停車。貨車、工程車、施工車輛原則上不從滬城環路1851號大門進出。安保人員有權禁止未通過審批的車輛入校。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出租車、摩托車不得入校,特殊情況需經保衛處同意,核驗登記後予以放行。

第二十四條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等特殊車輛不受本辦法限製。

第二十五條 進入校區的各種車輛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和校園道路交通標識,聽從安保人員的指揮,服從管理。車輛在校行駛或停放期間,若對道路、綠化、燈柱、物防設施、技防設施造成損壞的,按被損物品價值賠償。

第二十六條 校內禁止無證駕駛。禁止在校園內學習(練習)駕駛機動車。禁止在校園內試車。

第二十七條 校園道路機動車限速30公裏/小時,禁止在校園內鳴笛。

第二十八條 校內停車場、地下車庫、臨時停車點由保衛處設置標識標誌,機動車進入校區後應至指定的停車位或臨時停車點有序停放。校園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疏散通道、樓宇出入口、主幹道黃線路段、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誌的道路和區域禁止停放車輛。

第二十九條 校外機動車禁止在校園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需經保衛處同意,在指定的停車區域停放車輛。

第三十條 對在校園內違章停車的,安保人員有權實施貼警示單、車輪上鎖、移車等措施,對於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保衛處有權撤銷其校內通行權限。

 

第七章 交通事故處置

第三十一條 校園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視情節輕重撥打110報警並報保衛處。保衛處派人員到場並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疏通並引導車輛行駛,等待交警到場處理。如有人員傷亡,應及時加撥120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任何在校園內行駛的校內外車輛,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以教育為主,教育無效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保衛處可以直接取消其通行權限並通報相應部門。

第三十三條 個人或團體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出入口、各類應急通道或停車位堆放物品,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經教育不予立即糾正的,保衛處在取證後,可將有關物品搬離現場,所涉及的經費由物品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校內車輛(含本校服務單位車輛)在校內存在違規駕駛、超速行駛或違章停車行為,經查實取證後由系統發布提示信息並記錄1次違章,駕駛人員應予以高度重視;校內車輛累計違章達3次後,將取消校內通行權限,無法進入校區,須再次申請開通校內通行權限。累積取消通行權限達2次者,自取消通行權限之日起1年內不得辦理通行申請。

第三十五條 校外車輛在校內存在違規駕駛、超速行駛或違章停車行為,經查實取證後由系統記錄1次違章並提醒駕駛員,如再次違章1年內不得申請進入校區。

第三十六條 非機動車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違章行駛、違章停車、違章充電的,由安保人員將車輛統一收繳、沒收充電裝置,車主須至保衛處接受教育後歸還車輛及充電裝置。對於屢教不改,態度惡劣者取消校內通行權限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於影響學校教學、科研秩序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轉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新購機動車輛,在申請辦理車輛牌照期間,可憑校園一卡通進出校園。本校學生原則上不得駕駛機動車進校,特殊情況按校外車輛進校執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電力學院校園車輛通行管理規定》(滬電院院[2016]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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