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修訂)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和上海市有關文件精神,為做好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結合本校實際𓀗,製定本辦法👰🏼♀️。
學校根據“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組織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對象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製(全脫產學習)研究生🚣♂️。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參評國家獎學金。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標準👨🏻🦽➡️、名額由教育部🌡、上海市教委製定並下達至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各學科指標原則上由學校根據各基層單位研究生規模的基礎上,對培養質量較高的基層單位、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的傾斜。
第五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研究生處/研工部、財務處、學科點所在學院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領導管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製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同時保存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遇有特殊情況的,以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作為本校最終申訴裁決機構。
第六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4.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初評,推薦獲獎候選人,在本學院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上報至上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評定主要依據學生在校期間學術研究成果,參考課程成績及社會工作表現🏊♂️。
第十條 學生獲國家獎學金一年內,不再參與評選校內組織的除學業獎學金之外的其他獎學金🫳🏽;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2.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3.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於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學製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名單以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正式文件為準。資金劃撥至學校後🎷,由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委托財務處、研究生處嚴格按照上級文件要求直接劃入獲獎學生的銀行卡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套現🧚🏽。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研工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